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02执保285号之一 ***、**、第三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02民初23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依法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具体冻结账户及金额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单),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02执保285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3年2月24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