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

咸阳秦都秦众医院有限公司、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5868号 原告:陕西新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成,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00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咸阳秦都秦众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海纳汽配城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MAB2Q5AW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新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咸阳秦都秦众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22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秦都秦众医院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履约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签订《咸阳秦众医院地下室地坪工程承包协议》,约定舜天集团将位于咸阳秦都区的秦众医院地下室地坪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范围为:1、清理现场地面干净利落,拆除非不用网子护栏;2、所有增、用油漆刷墙裙高度1.2米;3、按照环氧地坪的工艺流程施工。承包面积为20000平方米,单价为80元/平方米,合同总金额为1600000元。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材料进场履约金10万元,原告材料(2000平米所含材料)进场后3天内予以退还,并付全额工程款的20%作为进度款。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依照要求向二被告指定的收款人陕西九州春雨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了100000元履约金。2021年11月15日,原告安排工人、材料进场,2021年11月底,原告已按约完成约2000平方米地坪工程。其他地段因施工基础条件不到位,原告无法施工。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舜天公司应于2021年11月15日原告进场后支付进度款,同时应于2021年11月18日前退还100000元履约金,但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包括进度款与返还履约金)。原告于2022年3月5日向被告舜天公司发送通知函一份,告知其因违约,现解除双方签订的《咸阳秦众医院地下室地坪工程承包协议》,要求其赔偿损失220000元,并返还履约金100000元,被告未予理会,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诉至法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新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其施工的咸阳秦都秦众医院有限公司地下室地坪工程项目及地下室隔墙工程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对其施工的咸阳秦都秦众医院有限公司地下室地坪工程项目及地下室隔墙工程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故原告的起诉请求赔偿金额暂不具体,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新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2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陕西新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乙 燕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朱娟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