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402民初341号 原告:***,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 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区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因原告***在法定期限未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2024年3月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本案诉讼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