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402民初341号
原告:***,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
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区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因原告***在法定期限未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2024年3月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本案诉讼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