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682执14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宏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314107951C,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南通宏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82刑初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赔偿南通宏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00万元,分期履行:于2021年3月30日给付25万元(当庭履行);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25万元;于2023年1月31日前给付25万元;于2024年1月31日前给付25万元。如***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南通宏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宏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执行,由***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75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未发现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6.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村委会工作人员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因疫情原因,暂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8.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刑初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