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甘肃金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221民初1120号
原告: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
法定代表人: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锋公司)与被告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润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及运费153020元;2.依法判决被告按照每年6%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7543元,直至欠款完全支付完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位于成县城关镇陇南师专管道路面改造工程项目,需要混凝土,找到原告双方达成合意,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混凝土,被告按时向原告支付价款。2016年8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首付20000元,工程结束一次性付清,时间为混凝土浇灌结束。原告2017年1月15日与2017年3月28日为被告运送过两次混凝土(含运费),共计费用153020元,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润锋公司虽提供有被告***林公司的住所信息,但该公司办公地址已不在该住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林公司的地址不详,致使案件材料无法向***林公司送达,依法裁定驳回润锋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访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碧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