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新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新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和田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26财保2号

申请人:和田新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团结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阳旭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灿,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阳区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申请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玉成西路菜市场彩钢门面房-2号。

法定代表人:司马义木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和田新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996,780.5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市支公司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田新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996,780.5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和田新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尹  业  红

审  判  员   阿不都艾尼吐尓地

审  判  员   帕热达  库尔班



二 〇 二 〇 年 七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