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后河镇陉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四甫。
被执行人:武汉大盛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八号1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本院在执行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大盛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武汉大盛源工程有限公司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