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82民初7105号
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后河镇陉山大道中段(电瓷电器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63422714F。
法定代表人:陈四甫,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甲秀北路8号贵州公路集团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5201K。
法定代表人:廖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月17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和解,被告已偿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利息损失计2万元,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2761元,保全费23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伟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