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82民初7103-2号
申请人: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后河镇陉山大道中段(电瓷电器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63422714F。
法定代表人:陈四甫,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甲秀北路8号贵州公路集团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5201K。
法定代表人:廖柳。
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豫1082民初710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万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伟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