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万事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2692号
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葛市后河镇陉山大道中段(电瓷电器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四甫,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辽宁万事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黄土村。
法定代表人:崔司汉,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万事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计413元,由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东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琳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