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082民初3805号
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后河镇陉山大道中段(电瓷电器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四甫,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朋,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展信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霞晖路C幢。
法定代表人:蔡林。
被告:***,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
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因与被告贵阳展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展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达公司诉称:2018年8月,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供应高导拒腐接地带及配套产品,合同约定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将标的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490元及违约金15447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展信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8日,原告四达公司与被告展信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中“出卖人: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受人:贵阳展信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编号:20180828签定地点:贵阳签定时间:2018年8月28日……合计伍万壹仟肆佰玖拾元整51490……第九条交(提)货方式、地点:出卖人负责卸到买受人指定地点交货第十条…运输方式:汽运第十三条结算方式:货到付清全部货款第十六条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同时仍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及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责任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二)由原告方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2018年9月3日,原告四达公司按原告指定地点履行了交付义务,后被告展信公司至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
庭审后原告自愿将其诉请变更为:要求判令被告展信公司支付货款5149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欠款5149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展信公司承担,其他诉请均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被告展信公司拖欠原告货款51490元至今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被告展信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展信公司支付下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请(庭审后变更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展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既不到庭应诉,又不答辩,由此引起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己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阳展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149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货款5149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如被告贵阳展信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3元,由被告贵阳展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宏
人民陪审员 宋洁华
人民陪审员 王玉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