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082民初5004号 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葛市后河镇陉山大道中段(电瓷电器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0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5日,双方签订了关于“***柔性接地体”的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21050元。原告按被告指定,将标的物运送至收货地,全面履行了交付合同标的物并开具发票的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该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综上事实: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原告为维护权益,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举证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5日,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柔性接地体订货单一份,原告供应被告***柔性水平接地体等货物,共计价款21050元。2019年12月9日,被告方收到货物后,在销货验收单回单上签名。后原告向被告开具了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未有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订货单、销货验收单回单、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庭审**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1050元,有销货验收单回单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未有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10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以210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1年10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