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兰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省岚县兰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1127民初482号原告:***,女,汉族,现住山西省忻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忻州市。系原告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岚县兰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岚县上明乡斜坡村。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上明乡斜坡村人,住本村。原告***诉被告山西省岚县兰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