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亿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亿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右翼后旗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82民初1296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亿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宝山镇红旗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职员,住凤城市。
被申请人:***右翼后旗林业和草原局(原名称为察右后旗林业局),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农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亿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右翼后旗林业和草原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2020年5月28作出(2020)辽0682民初12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右翼后旗林业和草原局银行账户资金13800523元。
原告诉称:2016年4月原告按被告通知进入指定场地进行绿化施工。2018的8月4日被告就该施工项目发出招标公告,并于8月27日组织投标会议,原告中标。2018年8月31日,原告与察右后旗林业局(现更名为***右翼后旗林业和草原局,即本案被告)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款为15424561元,施工养护期限为2016年4月初至2019年4月份初。现栽植及养护已满三年,被告于2019年7月26日组织人员对于绿化苗木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此后,原告多次递交竣工资料,但被告一直推脱未对项目进行审计决算。经原告催要,被告已给付工程款1624038元,尚欠13800523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380052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计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右翼后旗林业和草原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第20条第四项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察右后旗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合同约定,本案应由察右后旗人民法院管辖。故凤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以向察右后旗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该条款系双方通过合意确定了纠纷发生时的管辖法院,约定明确具体,合法有效。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4665元,退还原告辽宁亿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由其自行向受移送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