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亿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亿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察右后旗城市管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82民初1295号
原告:辽宁亿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宝山镇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职员,住凤城市。
被告:察右后旗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白音察干入口处(208国道边上)。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亿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察右后旗城市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亿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亿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10元,减半收取3805元,由原告辽宁亿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