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河东新区综合馆****。
法定代表人:马富强,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亿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边门镇赫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海君,董事长。
上诉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2民初322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诉称,涉案绿化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2日签订的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应当依法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市,工程所在地的****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凤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2民初3229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时 磊
审判员 于海涛
审判员 刘 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镜淇
书记员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