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02民初9822号
原告:***,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为:辽宁省营口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内蒙古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办事处三委批发城大厦11-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久,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公民身份号码:×××,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