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701民初8号
原告青海雪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玉树市结古镇琼龙路**号。
法定代表人:潘洁琼。
被告尕尕,男,藏族,1945年7月20日出生,青海省玉树市人,住青海省玉树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青海雪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尕尕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以被告尕尕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70.36元,经减半为4535.00元,该款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军兰
审判员更铁加
审判员隋春梅
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公却桑丁
书记员索昂达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