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雪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青海雪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与尕尕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701民初37号
申请人:青海雪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632700710551245G
住所地:青海省玉树市扎西科德宁格巷371号
法定代表人:潘洁琼,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索南永吉,系玉树旦珠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亓鑫,系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尕尕,藏族1945年7月20日出生,青海省玉树市人,住玉树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白明,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达哇扎西,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雪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尕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雪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位于玉树市西杭街道胜利社区双拥路扎南商住组团A26地块10号楼142室房产。申请人青海雪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单,保单号为:123111919201900010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雪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位于玉树市西杭街道胜利社区双拥路扎南商住组团A26地块10号楼142室房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920.00元,由申请人青海雪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更 铁 加
审 判 员   诺布才仁
审 判 员   徐 文 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苏南求忠
书 记 员   弋 振 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