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701民初483号
原告:青海雪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树市琼龙路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700710551245G
法定代表人:潘洁琼,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男,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8月1日出生,藏族,青海省玉树市人,住玉树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尕尕,男,藏族,1945年7月20日出生,青海省玉树市人,住玉树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达哇扎西,青海松海(玉树)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雪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青海雪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以现有证据不足,需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青海雪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雪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40.00元,减半收取计6870.00元,由青海雪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870.00元退还原告青海雪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诺布才仁
审判员 隋春梅
审判员 扎西永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索南永吉
书记员 弋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