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雪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青海雪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7民监2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青海雪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原名玉树藏族自治州福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树市扎西科。    
法定代表人:潘洁琼,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6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工,小学文化,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二审被上诉人***与二审上诉人青海雪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6)青27民终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吕成
审判员    旦扎
审判员    王玉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更尕求占
书记员    尕松普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