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斯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奥斯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326民初1553号
原告:山东奥斯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十五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同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松,贵州舸林(赤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南门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青松。
被告: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2号楼A栋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
第三人: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桐梓坡西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革。
原告山东奥斯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奥斯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奥斯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奥斯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山东奥斯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明
审 判 员  李玲玲
人民陪审员  申修堂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