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君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民辖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君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璐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陕西君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9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陕西君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与被上诉人户籍地均不在延安市宝塔区,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983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陕西君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安装合同》,被上诉人的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就是支付安装费用,因此本案争议标的为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延安市宝塔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郑晓梅审 判 员 王 欣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