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君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康达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君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12民初1400号
原告:康达电梯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兴业一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749909603。
法定代表人:闵文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君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白桦林居48幢4单元40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94795827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康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君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康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陕西君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达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35元,减半收取2667.5元,由原告康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周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熊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