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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221号 原告:***,男,199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XX街道XX居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工程师,住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XX居XX号楼XX**XX室。 被告:陕西君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陕西蒙秦孵化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GC-A0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工程师,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莲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君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