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221号
原告:***,男,199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XX街道XX居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工程师,住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XX居XX号楼XX**XX室。
被告:陕西君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陕西蒙秦孵化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GC-A0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工程师,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莲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君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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