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7171号
原告:**,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陕西君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君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后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 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