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执16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室;
被执行人: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4委7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1202民初15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营业部账户21×××52的存款188,066.13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