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昌原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民初770号之一
原告:辽源市昌原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东。
被告: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新宇。
原告辽源市昌原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22)辽1202财保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被告)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龙兴支行账号0712********存款110万元。原告辽源市昌原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交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龙兴支行账号0712********存款110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马辉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