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执96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4委7组。
法定代表人:任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币:443173.00元。划拨后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玉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 沈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