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24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昌图县昌图镇利民街惠民小区。
被执行人: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四委七组。
法定代表人:任维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24民初5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辽1224民初5497号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申请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明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新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