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执9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79841XP,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4委7组银州区汇工街铁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任维。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210501******00000352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2144.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05017******0035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179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王铁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