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02民初16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 被告: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爽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