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02民初16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
被告: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铁岭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爽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