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铭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铭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1民初2780号之一
原告:辽宁铭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世纪路**1102。
法定代表人:夏士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div>
法定代表人:孟惊,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铭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代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