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铭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1民初278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铭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夏士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孟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沈阳市和平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铭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辽0111民初27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252.44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铭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铭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33×××09,金额为155252.4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代 威
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
人民陪审员  王春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赵金凤
书记员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