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铭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铭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1民初2780号之二
原告: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夏士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孟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3元,保全费1296元,由原告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代 威
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
人民陪审员  王春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赵金凤
书记员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