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7860号
原告: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山水测绘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山水测绘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计414元,由原告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