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铭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辽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山水测绘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7860号 原告: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山水测绘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山水测绘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计414元,由原告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