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铭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6917号 原告: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2-5号11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569424932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第三人:沈阳华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望滨办事处旅游路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75310189H。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超机械配件厂,住所地任丘市石门桥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2MA089QME97。 经营者:***。 原告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沈阳华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超机械配件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资金24236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30日开始按LPR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以个人名义与原告公司合作一个工程,工程名称为锦州创惠新能源***光,合同总价款为1515000元,原告公司与**约定工程利润各占50%。该项工程施工是由原告公司及第三人沈阳华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施工完成的,被告**系沈阳华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程完工后经过计算共有30万元利润,原告公司应分给被告**一半即15万元,原告公司应付第三人沈阳华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62131元工程款,被告**向原告公司要钱时,原告公司当时拿不出来现金,但原告公司有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454500元。**称他可以找人将汇票贴现,扣除应该给他和他公司的钱后,将属于原告的资金返还原告,原告公司也同意了,按**要求将汇票背书到****超机械配件厂。**从****超机械配件厂贴现后将资金全部据为己有,没有如约向原告公司返还资金。经过原告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暂时没钱搪塞。原告公司现在面临困难,急需资金周转,因此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