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融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融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远东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21执135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融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83号。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远东铜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921781607795R,住所地阜新县建新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齐树民。

本院在执行沈阳市融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远东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阜蒙县人民法院(2020)辽09民初122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送达,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辽宁远东铜业有限公司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俩、保险、婚姻情况。冻结被执行人辽宁远东铜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轮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线下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阜蒙登记管理中心有房产(其名下不动产被其他法院查封中)。本院依程序将被执行人法人列入限制消费令惩戒。本院深入辽宁远东铜业有限公司送达,发现辽宁远东铜业有限公司并未实际经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辽J×××××”别克牌汽车一台。同时同申请人约谈,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蒙县人民法院(2020)辽09民初122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博

审判员 孟晓东

审判员 付 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秦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