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民初8862号之二
原告: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张书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芹,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兵生,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融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尉,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原告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融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沈阳市融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被告沈阳市融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43元,原告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依法由原告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昭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子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