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融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市融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13民初6886号
原告:沈阳市融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融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融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沈阳市融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梁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党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