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润达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申请人沈阳润达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于行审字第68号
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局长。
被申请人沈阳润达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15日,对被申请人沈阳润达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沈于劳监罚字【2015】第4001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5000元,并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的证据。
本院审查认为,因案外人就该处罚决定书已申请行政复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强制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陈振学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