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润达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润达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一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主审)、代理审判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核实。
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润达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9月2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润达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其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润达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