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润达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润达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润达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润达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一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主审)、代理审判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核实。 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润达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9月2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润达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其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润达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