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与沈阳一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02民初4062号原告: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24号。法定代表人:司志坚,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永波,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航硕,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一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街3甲2号。法定代表人:赵育红。原告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一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吕祁巍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陈荟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