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31民初997号
原告:***,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春英,拜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拜泉县龙泉朝阳农副食品加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拜泉县龙泉镇朝阳村村部南侧。机构代码:92230231MA1B6B941F。
经营者:王永平,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告:沈阳一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街3甲2号。机构代码:91210106738662297Y。
法定代表人:赵育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拜泉县龙泉朝阳农副食品加工厂、沈阳一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金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