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鸿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海林市三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3民初352号
原告:海林市三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东开发区老301国道18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于济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雯,黑龙江明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太湖街6-5号1-3-2。
法定代表人:郭月,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林市三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海林市三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林市三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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