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太湖街6-5号1-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君连(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林市三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东开发区老301国道18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林市三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22)黑1083民初64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22)黑1083民初649号之二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的款项系基于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所发生的金额,因票据到期后被拒付,被上诉人未能实现票据权利而起诉。首先针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的给付承兑汇票。另外,《三方协议》中约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给付款项也为给付商业承兑汇票,上诉人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将对等金额的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被上诉人,此时无论买卖合同还是《三方协议》均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的买卖关系就此结束。鉴于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能兑付一事,此时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引发的争议系票据纠纷,而非基于《三方协议》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并且《三方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并不仅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其中还涉及第三人的债权转让,该协议并非简单的买卖合同,故一审法院仅以买卖合同纠纷作为本案的案由存在错误。本案诉争的商业承兑汇票为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恒大集团关联公司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故本案涉及恒大集团关联公司,应当追加牡丹江市恒大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并结合本案,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0年12月5日所签订的《协议书》中对管辖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由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毓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