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118号
原告于某某,男,汉族,1986年8月2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公民身份号码:×××171X.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公民身份号码:×××8016.
被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于洪区太湖街6-5号1-3-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市市政公用局,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市政公用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账面存款1201974.1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