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1396号
申请人:沈阳翔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774823078Q,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216-D33号(1门)。
法定代表人:陈伟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士达,系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港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93177796X,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白塔村。
法定代表人:丁迟华。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沈阳翔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港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翔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港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17,567.9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港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17,567.90元或等值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阳翔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晓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