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589号
申请人:沈阳千百程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晓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娇、刘小溪,均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东北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
负责人:刘建钊。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雨。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沈阳千百程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东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千百程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东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671.8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2992101041320220000159)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东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671.8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洞明
书 记 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