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杭州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6449号

原告:杭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68232407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好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颀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贵,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28085260,住,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div>

法定代表人:许洪智。

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61789G,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钱江大厦iv>

法定代表人:邵文年。

被告:杭州都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341792982H,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银湖创新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伟力。

原告杭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都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50547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贤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丁敏明